中国特色学徒制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趋向
一、价值导向: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从价值判断上,中国特色学徒要关注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人的价值和功能的认知进一步深化,价值理性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家的宏观层面,中国特色学徒制也必须将价值导向由关注社会发展转向关注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并落实到后续立法规划、制度设计、质量标准、实施运行等全过程,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在学校和企业的中观层面,中国特色学徒制对学徒的培养,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对学校和企业的功能实现和发展诉求,也要兼顾学生和职工的自身成长需要,达到学徒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学徒自身的微观层面,学徒要把自身技术技能的提高与国家社会需求有效衔接,实现自身成长与社会进步的有效协同。
二、立法规划:受教育权与劳动权相衔接
新时代,中国特色学徒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提出了新的需求,这需要破解学生学徒实现劳动权保护和职工学徒实现受教育权保护的两个难题。一是为学生学徒实现劳动权保护,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此类人群(学生学徒)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学徒合同》,产生劳动法律关系,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赋予学生学徒与职工同样的劳动权保障。二是为职工学徒实现受教育权保护,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此类人群(职工学徒)达到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取得晋升高一级学历的考试资格,赋予职工学徒与学生学徒同样的受教育权保障。过渡时期可以设置一批劳动法律关系和学历证书的认定规则试点,待认定规则实施成熟后,针对相应的情况出台立法规范。
三、制度设计: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相融合
中国特色学徒制要想解决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割裂的难题,必须从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出发,将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有机融合、协调创新,才能促进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发展。在职业教育制度融合创新方面,一是规定职业教育中等学校、高等学校以及技工类院校的学生参与学徒制的年龄、知识能力素养规格、时间长短等标准;二是规定学徒制参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规定学徒制参与院校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规定院校教师和企业师傅的权利和义务;五是规定参与学徒制的院校和企业要形成的共同管理机构、共同开展教学(培训)、共同开发教学(培训)资源、共享各类资源等体制机制;六是企业参加中国特色学徒制的职工学徒通过考核可以直接注册职业院校或者技工院校的学籍,成为职业院校或者技工院校的学生。在劳动制度融合创新方面,一是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学生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享有职工的权利,例如缴纳社会保险;二是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享有职工的待遇,例如休息休假;三是在就业政策上,认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学生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即使缴纳了社会保险、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准劳动合同,毕业时仍然具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并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国家优惠政策。策略上可以采取“两步走”:一是初期创新阶段,可以给从学生变为学徒的人,认定为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学徒合同视为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法律关系的保护;二是成熟运行阶段,可以将学徒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四、证书体系:学徒与学历、技能、岗位、学位证书间相融通
中国特色学徒制必须要在学徒证书与学历证书、技能证书、岗位证书、学位证书等各等级之间相互对接形成证书融通体系,实现证书体系的能衡量、易转换、可互认。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学徒证书等级应当包括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和特级;职业教育学历层次应当包括中专(中职)、大专(高职)、职业本科、职业硕士研究生和职业博士研究生;职业技能证书等级包括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和特级;岗位证书等级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同时,今后还要考虑与职业教育授予的学位证书的等级对应关系。一是初期创新阶段,各证书之间对应等级不直接互认,而是具备一定工作或者学习经历便获得另一证书序列晋升高一级的资格,例如岗位证书等级中的高级工获得晋升本科学历、晋升二级学徒、晋升学士学位的资格,是否可以晋升需要按照拟晋升的证书体系标准考核。二是成熟运行阶段,形成对应等级的直接互认,这需要权威机构对不同体系间标准的转化规则和认定规则予以明确,例如获得大专学历证书后,理论和实践能力相当于对应职业的技能证书等级三级、高级工、学徒等级证书三级。
(文章来源:《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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