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工业院学〔2021〕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大专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大专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即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良或综合测评达到本专业前列,新生申请政府奖学金,当年的高考成绩必须超过当年本地本科录取分数线;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评审
第五条 我校的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各二级学院推荐参加政府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拨的评选名额、各二级学院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确定。
第六条 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我校学生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程序是: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每年接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院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二级学院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我校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提请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复。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在获得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下拨专款后,学校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开展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受奖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关心他们的全面健康成长;努力探索一条奖励、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路子。
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奖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奖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