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工业院学〔2021〕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高职大专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达到85分以上或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本班级排名前5名,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上一年度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者可优先。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乐于奉献。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总名额,参照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不含当年入校新生人数)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程序是: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每年接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学院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二级学院意见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后,组织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审。
(四)申请学生经集体评审后,须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每年10月中旬,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受奖学生名单并下拨专项经费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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