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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招生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01 15:0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桂工业院学〔2021〕99号

 

为贯彻国家有关助学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条件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指我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普通高职大专生。减免范围限于学统一收取的学费。

(一)凡是思想进步,品德良好,所有学习科目合格,生活简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障学生;

3.烈士遗属学生;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学生(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家庭);

5.有其他特殊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的学生;

2.拥有高档手机、数码电子产品(如照相机)、电动车、摩托车、高档名牌衣物等非学习、生活必需消费品之一者;

3.上一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4.学习成绩出现重修者。

5.不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6.当学年已获得资助类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津贴、特殊困难补助等总计达到6500元者。

二、减免额度

(一)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两个等级。

(二)符合国家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的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

三、减免原则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初审批一次。当年减免学费后仍然困难的学生可以继续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对家庭经济条件有所好转,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不再减免学费。学生获得减免学费总额不得超过两学年应缴纳学费的总额。

四、减免学费办理程序和办法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证明及相关材料,并提供《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调查表必须填写完整。

(二)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

(三)所在二级学院认真核实,初步确定减免对象和金额,并在本学院内以海报形式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面向全校师生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批。

(五)学以文件形式公布获得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

(六)学财务处为获得减免学费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五、减免学费学生的管理

(一)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在操作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在减免学费的审核工作中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费减免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二级学院审核不严导致弄虚作假的,要同时追究所在二级学院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或挥霍浪费者,除须要求其全额补交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三)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若在当学年受到学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将取消其减免学费的资格。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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