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桂工业院学〔202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大专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的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面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学生处 、校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统筹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担任组长,资助干事、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本二级学院的具体组织、审核、平衡、协调的认定工作,建立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以班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干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审核、平衡、认定的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经过班级推选,男女各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与服众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申请受助学生原则上除外)。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向本班同学公布。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几大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学生,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具体依据学生家庭情况而定。
2.突发事件困难。指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比较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六个环节。
(一)宣传告知。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公布《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身份核验。各二级学院各班级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纳入我区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烈士证明书等可要求学生提供。
(四)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同时,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特别困难”、“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三类。
1.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信息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核验情况、学生用餐、生活消费等情况,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相关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考察信息汇总和初步排序表,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类别。
2.二级学院审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定小组的意见及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查、问、看进一步审核学生经济状况,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评定为“特别困难”、“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比较困难”等三种类型。
3.对于申请认定的学生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①到高档消费场所消费;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消费行为的。
②经常进出校外网吧、上网闲聊、迷恋网络游戏等;
③有吸烟、酗酒不良嗜好;
④有赌博或购买“六合彩”行为;
⑤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箱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或经常购买、穿戴名牌服饰,经常进出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的;
⑥购买电动车、摩托车的;
⑦拥有中、高档手机或价值超过500元非学习必需的消费品,每月电话费充值超过80元以上的;
⑧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水平的;
⑨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因为家庭建房、购房、婚嫁、做生意、购买贵重物品等原因欠下债务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可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①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
②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③其它不适合继续认定为经济困难的情况。
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40%,具体可根据二级学院各班级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特殊情况超出比例的以班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结果公示。各二级学院和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电话等)。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区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低于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学校其他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出现假贫困生现象时,根据学生弄虚作假的隐瞒度及贫困生的评议、认定程序情况追究评议小组长、认定工作组组长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及时做出调整;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中途若参军、休学、退学、转学或违纪受处分,其资助从学籍变动或受处分之日起,尚未发放的资助金将终止发放,取消获助资格,并将该生停发的资助金发给该生所在二级学院按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评定出的其他贫困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教育。让每一个学生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他们自立、自强,发奋学习、立志成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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