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桂工业院学〔2021〕95号
为促进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在校全日制高职大专经济困难学生均可按相应的资助政策享受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三)学习勤奋刻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六)生活俭朴,无浪费现象;
(七)经学校确认、登记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
(八)向学校提交有效《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或家庭脱贫后还在一年跟踪观察期内的学生;
(九)如有关资助项目有其他要求的,受助学生还应符合有关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项目
凡符合受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相应享受以下资助:
(一)申请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申请及获得国家及政府、学校设立的资助性奖、助学金;
(三)申请及获得特殊困难补助;
(四)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需当年入校新生);
(五)申请及获得由学校提供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按国家、政府、学校有关政策减免和缓交学费;
(七)接受社会捐助等。
三、管理措施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有2门以上必修课重修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出国者;
4.生活不节俭,有奢侈浪费或有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6.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7.经核查属于恶意欠交学费者;
8.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或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9.经确认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好转者;
10.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者;
11.建档立卡户子女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获得资助政策资助的学生应在受资助的学年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活动或青年志愿活动。(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年内不少于40小时;获得广西政府奖学金,一年内不少于30小时,获得其他助困类奖助学金,一年内不少于20小时),以回报党和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爱,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情况,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考核。凡不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的,取消下学年所有参评资助资格。
四、相关要求
(一)凡享受各类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主动按时交纳所欠学费。
(二)凡享受社会人士捐款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有与资助者保持经常性联系,寄发期末成绩单,向资助者汇报生活及学习情况。
(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后须每年年底前主动与贷款银行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在网上进行毕业确认,告知本人的有效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对拒绝告知其有效联系方式的借款学生,银行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按照学校要求,积极、主动参加每年9月份的申请认定工作。
五、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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