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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规定

来源: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21-08-30 16:27:5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规定

桂工业院学〔2021〕1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树立自主、自强、自立的意识,使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个人不得违背上述原则,擅自在校内从事经商等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生政工干部应该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做到生活朴素、勤俭节约,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倡导艰苦奋斗、自理自立和热爱劳动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权限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处内成立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学生助学贷款、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奖、助学金评审等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学生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者,学生资助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应提交设置岗位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报酬,设岗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过学生资助中心初步核查、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简称为设岗部门。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上学期操行总评良好及以上,未受纪律处分,优先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

(一)内勤工助学岗位设为两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设置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期的、临时的岗位,包括寒暑假设置的岗位。

(二)固定岗位一般一年申请一次,临时岗位一般提前两周申请。

(三)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设岗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进行检查,做出月考核。对工作不负责,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学生,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解聘的建议。

设岗部门每月第一周收集上个月各设岗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表,交给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辞退和取消聘用

(一)因故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岗部门,经设岗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违反学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违反设岗部门的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岗位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三)由于本人学习、身体等原因,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学生,设岗部门提出解聘建议,经查属实,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生资助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者。

 

 

 

第四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拒绝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请求学生资助中心协调解决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依法获取诚实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克扣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核发,且报酬通过指定银行分发到学生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与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作任务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持有《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介绍信》。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和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勤工助学基地的基本建设,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等。

第十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掌管,学校领导审批开支。以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限于内安排。

各部门不得以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支付报酬,安排学生从事本部门创收性劳动或本应属于本部门任务的公益劳动,亦不得将学生专业劳动、公益劳动转为勤工助学活动。

凡是需要学校勤工助学基金支持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事前提出详细活动计划和填写《使用勤工助学基金申请审批表》,经过学生资助中心调查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原件存学生资助中心,复印件一式二份存用工单位、财务处或者审批者,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凡是事前未履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申请审批程序的勤工助学活动,一律视为自行解决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禁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由用工者和活动组织者支付勤工助学报酬,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行政纠纷或者法律纠纷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应当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2.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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