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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试行规定

来源: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21-08-30 16:00:39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试行规定

桂工业院学〔2021〕82

 

为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服务的管理,规范大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行为,确保学校计算机网络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计算机网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及规定。

第二条 新用户接入计算机网络流程:

1.凭身份证、学生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入网手续。

2.通过网络设备(交换机)将电脑接入宿舍网络端口。

3.凭入网账号、密码接入网络。

4.接入计算机网络后,应保持宿舍环境整洁美观。

第三条  为了消除学生寝室用电安全隐患,避免学生网络成瘾,养成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以便让学生有充沛精力学习,学校对学生公寓实施定时断网。具体断网时间为:周一至周四及周日晚上23:30-07:00;周五、周六、及节假日晚上0:00-7:00,除断网时间外,其它均为开放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开放时间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盗窃单位或他人的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

2.盗窃或损毁光缆、电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4.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电缆、端口;

5.使用爆炸、燃烧、短路、断电等手段,对计算机或主要硬件设备进行机构性破坏。

第五条 学生上网有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虚假和欺骗信息的、或者散发恶意信息的;

7.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8.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违法犯罪的;

9.诋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的;

10.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学生上网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破坏;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5.切断他人的网络链接,或者故意进行违法链接;

6.使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非法操作手段致使计算机网络发生阻塞、溢出、资源异常消耗或瘫痪等;

7.滥发电子邮件;

8.禁止使用黑客软件对学校服务器进行非法侵入和攻击;

9.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上网有尊重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侵犯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或者盗用他人IP地址,或者使用不真实的MAC地址;

3.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4.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5.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

6.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7.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8.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9.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

10.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11.禁止散播对学校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第八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4.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2.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新陈旧信息,删除失效信息;

3.对所提供的公开的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4.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5.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6.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7.对自己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上课、自修、作息、宿舍管理、用电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过分迷恋上网而影响学习或宿舍人际关系者,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和宿舍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干预。学生如因迷恋上网造成考试成绩不及格,其所在二级学院可以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电信运营商中断其网络端口或冻结帐号。中断网络端口或冻结账户的期限为3至6个月。期满结束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其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以重新办理安装及开通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构成违法犯罪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的处分,由校学生处和有关二级学院进行查处,学校信息办、教务处、后勤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本校所有在校的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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