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军训规定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军训规定
桂工业院学〔202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应当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第二条 学校为了帮助大学生提升思想政治觉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培养吃苦耐劳和艰苦奋斗精神,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把军事训练作为必修课列入中国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大专学生的教学计划。
第二章 军训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校教务处、校后勤保卫处、二级学院党总支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学生军训工作,督促、检查学生军训工作的准备和实施,协调处理学生军训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训办),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组织、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协调处理学生军训中的相关事务,保证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军事理论教研室,负责聘任军事理论教员,承担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军事技能教官。目前条件下,学校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任务,由领导小组联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三章 军训管理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分为集中军训和军训巩固两个阶段。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考勤、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与奖惩、毕业、升学、就业挂钩。
集中军训安排在第一学期进行。主要内容有:军事技能训练(含:队列、内务、军营歌曲、轻武器射击、综合训练等),时间不少于14天;军事理论教学(含: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形势、军事高技术、战术和军事地形学、野练和生存等),时间不少于36学时。
集中军训后一年内,实施国防教育、队列、内务、纪律作风等军训成果的巩固提高。
第八条 军训考勤考核。
(一)成绩比例。学生集中军训成绩占80%(其中军事技能训练占70分,军事理论教学占30分),巩固军训成绩占20%。
(二)军训考勤
对学生在集中军训阶段的出勤,由部队教官和学生干部严格考核,记录在案。凡因请病事假缺课达到集中军训总学时1/3的,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晚入学报到达到集中军训总学时1/4的,旷课(含迟到、早退次数折合)达到集中军训总学时1/5的,本次集中军训成绩以不合格计。
(三)军训考核:
1.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根据学生队列、内务、射击、军歌、纪律作风等表现,由部队教官综合评定成绩。
2.军事理论教学考核。根据学生听课考勤、考试分数等,由军事理论教研室和军训办公室综合评定成绩。
3.军训巩固情况考核。根据集中军训后一年内学生在国防教育、队列、内务、纪律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由军训办和二级学院学工办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负责,综合评定成绩。
(四)学生有残疾或者特殊体质、特殊疾病,应当及时报告学校,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鉴定,学校卫生所审核,校学生处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免修军训中的不适宜项目如军事技能。但适宜体质的项目如军事理论、《内务条令》、军营歌曲、纪律作风等不能免修。体质鉴定和批准免修军事技能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五)学生军训综合考核成绩合格,颁发《学生军事训练合格证书》,作为学生获准毕业的前提条件之一。
(六)学生集中军训成绩不合格的,或者军训综合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以申请第二年补集中军训一次,补集中军训合格后,颁发《学生军事训练合格证书》。经过一次补集中军训仍然不合格的,不颁发《学生军事训练合格证书》,作结业处理。
(七)学生军训期间疾病与不适症状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学生军训卫生安全规范》,学生军训期间疾病与不适症状需执行如下报告制度。
1.疾病报告
学生身体有疾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如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呼吸系统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哮喘等)、消化系统疾病(急性肠胃炎等)、泌尿系统疾病(尿路结石等)、神经系统疾病(癫痫等)、运动系统疾病(韧带拉伤、软组织挫伤等)、皮肤病(接触性皮炎、日光性皮炎等)、妇科疾病(痛经等)、眼睛疾病(急性细菌性结膜炎、青光眼等)以及其他疾病。
军训期间发生的传染性疾病中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报告,并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2.症状报告
军训期间学生身体出现不适应症状均需报告,如发热、头痛、头晕、胸闷、呼吸困难、哮喘、心律失常、心悸、恶心、呕吐、腹泻、血尿、肌肉痉挛、全身乏力、皮肤灼热、面色苍白、四肢湿冷以癔症性失明、失声和失衡等。
3.报告方式
军训过程中出现疾病和不适症状,及时向训练教员报告,教员根据症状程度严重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在非训练期间出现疾病和不适症状,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
4.处置
军训开始前有出现疾病和不适症状,学生主动提交免训或晚训申请,并附支撑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后另行安排理论学习。
军训期间出现疾病和不适症状,教员和医务人员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调整、休息、对症处理,严重者需及时转诊治疗。
第九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四章 军训奖惩
第十条 军训先进奖励。
(一)军训先进集体。根据对各“军训连”军训期间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军事训练、宣传文化、军训汇报等工作和活动的检查考核,按20%的比例评选出军训先进连集体,经过部队教官审核同意,军训办审批,颁发奖状。
(二)军训先进个人。根据学生军训成绩和表现,集中军训结束前,各“军训连”在做好个人军训小结的基础上,按参训学生10%的比例自下而上评选出先进个人,填写申报审批表,经过部队教官审核同意,军训办审批。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三)学生教官。每个“军训连”至少培养出一名学生教官。每个二级学院从“军训连”中,评出一名二级学院年级总教官,每三个“军训连”评出一名二级学院年级副总教官,经过部队教官审核同意,军训办审批。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四)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表现和成绩,列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综合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对军训期间违反条令条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损坏、丢失武器或者私藏子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处分办法参见《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章 学生参训要求
第十二条 参训学生的仪容、仪表、穿着应当符合军训要求。
参训学生有眼睛近视、散光等毛病,应当提前验光配镜,保证能看清100米范围的目标,以完成瞄靶和实弹射击。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军训,应当严格遵纪守法,保证人身安全。禁用武器开玩笑,严禁刺刀枪口对人,严禁私藏子弹,实弹射击严守靶场规定。
学生参加军训,应当尊重教官,服从教官指挥,虚心学习解放军(武警)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吃苦耐劳精神,以及严明的组织纪律性、严谨的工作作风、朴实的生活作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指导自身的成才实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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