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积极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颁布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需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群团工作意见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五条 学校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专门机构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学校各级学生会组织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学校和挂靠单位两级管理模式。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考核评价和工作保障等宏观管理职能。二级学院、行政处室等(统称挂靠单位)根据学生社团属性、专业特点,实行紧密联系、相近管理的原则,负责学生社团的活动组织、业务指导、管理监督等职能。
第七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宏观管理职权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考核、注销等事项;
(二)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和负责人的选聘管理事项;
(三)社团组织建设、干部培养、工作指导等事项;
(四)社团的组织信息、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五)学生社团经费、财务和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社团办公、活动场所的审批调配及检查工作;
(七)校级社团活动的立项、审批及业务指导工作;
(八)学校对大学生社团进行宏观管理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挂靠单位对所辖学生社团行使下列具体管理职权
(一)具体行使学生社团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对学生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参与各类科技竞赛、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学生社团的档案、财务和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挂靠单位所属社团办公场所的审批、调配和监督检查;
(七)配合校团委做好学生社团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分团委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做好所辖学生社团的行政管理事务,并根据挂靠单位的具体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行政处室作为挂靠单位的,行使本办法八条所列职权。
第十条 为有效组织和开展工作,校团委成立学生社团部作为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履行社团成员的思想教育、素质提升和业务指导职能,组织、引导学生社团有效开展工作,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校团委批准备案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根据需要可以印制社团成员证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查批准。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应予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相关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时,应按类别进行登记,包括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志愿公益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自律互助类等,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登记。
第十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准确反映社团的性质和特征,且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三)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四)有固定的挂靠单位负责社团的活动组织、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工作。挂靠单位只能是二级学院、行政处室等学校内设机构;
(五)有固定的业务指导老师负责社团活动的开展及成员素质提升方面的工作。指导老师只能是校内具有相关专业或业务专长的专职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
(六)有30名以上社团成员。特殊情况经校团委批准不受人数限制。
第十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五)挂靠单位及业务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和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设立宗旨;
(二)活动场所、范围及方式;
(三)社团的类别和规模;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程序和岗位职责;
(六)财务、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办法;
(七)社团干部的职权、任职条件、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解散的事由和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经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并将筹备结果报校团委。筹备工作包括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社团负责人等。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自收到社团筹备情况报告后两周内组织审核,做出是否批准成立社团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校团委以公告方式进行宣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章程、宗旨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或主要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或其它行政处分的;
(四)申请筹备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筹备期满,社团成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
(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意外风险的;
(八)其他不予成立的情形。
第四章 社团的招新、注册、年审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每年9月组织学生社团进行统一招新,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学生社团不得擅自或占用教学时间进行招新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报请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学期注册制度,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年3月学期开学后和9月招新结束后2周内到校团委进行学期注册,便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由学校团委组织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社团予以表彰,对不合格或者需撤销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备案,完成后一周内到校团委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社团章程规定的事项完成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因社团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社团存续发生严重困难,不符合社团成立基本条件予以撤销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而被撤销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社团负责人确认后报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撤销的,由校团委直接作出注销决定并公示。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自收到注销申请或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该社团进行资产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决定和清查结果,应当在校团委清查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九之规定,违规招新、逾期不进行注册或者瞒报、虚报、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将视情节对该社团和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职务或予以取缔。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社团,由校团委接管并按程序注销,相关责任人按前述规定处罚。
第五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依照本办法和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决议应及时报学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和主要干部;
(二)听取并通过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对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监督社团财务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由社团主要负责人以及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干部组成,每届任期一年,按期换届。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由社团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其他社团负责人的设定由社团章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学生干部管理,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详见《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统管社团事务,对外代表社团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被免去职务的;
(三)严重失职对社团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累计有两门及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五)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人职务的;
(六)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六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按照学校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社团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第四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情况,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照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有对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与社团民主管理的权利并负有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享有监督权,对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成员违反社团管理规定,损害社团或成员利益的行为向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第七章 社团的财务和资产
第四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会长)主管社团财务、资产工作,在社团成立的同时建立财务和资产账目。
第四十八条 社团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学生社团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校团委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缴纳会费、获得奖励、接受赞助和募集的资金等。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自收、自支、自管。社团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开展的需要,以自愿为原则适当向会员收取必要的费用,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事项或活动,使用、管理应规范、合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属于社团公共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资产分为校属资产和自有资产。校属资产的管理按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社团自有资产的管理由校团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八章 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和挂靠单位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规定,开展理论、科技、文艺、体育、公益等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活动的种类、范围等内容分别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活动申请,明确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负责人、活动范围及经费预算等内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应充分体现社团的特色和宗旨,符合文明风尚和安全规范。做到主题鲜明、目的明确、内容合法、形式多样、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安全有序、材料齐备。
第五十九条 社团活动应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团结凝聚、素质培养、示范带动等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应署真实姓名(名称),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群众组织,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纯商业性活动。
第六十二条 校团委或挂靠单位对于活动取得突出成效和良好影响的社团,给予重点帮扶并将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章 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三条 校团委每学年12月组织对学生社团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十四条 校团委于每年3月组织评选“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并予以表彰。评比标准见《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创先评优办法》。
第六十五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的模范带头作用,校团委和挂靠单位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由校团委会同挂靠单位组织整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或撤销职务,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
(一)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二)内部管理松散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组织纪律的;
(三)社团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差错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侵害社团或成员权益的;
(五)社团活动违背社团宗旨或章程的;
(六)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违规收费或为师生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的;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管理的;
(五)违反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社团成员连续一年不足30人的,特殊社团经批准除外;
(七)社团连续一年未开展活动的(限于学校或挂靠单位批准开展的活动);
(八)其他应当取缔的情形。
第十章 工作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并在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或代表学校取得荣誉和奖项的,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校团委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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