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工作保密规定
为了确保我院纪检监察工作严格保守秘密,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因工作需要而接触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严格贯彻落实保密措施:
1.检举、控告、申诉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一般由纪检监察科科长负责;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申诉的接听、记录及其受理,由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中所形成的请示、报告和相关的涉密材料由专人登记、管理;
2.受理检举、控告、申诉,要严格执行《保护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规定》,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3.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提出保密要求。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4.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加以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清点核对、严防丢失、被盗和损毁。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5.对多余的案件材料以及有关的笔录、笔记本,禁止随意丢弃,应集中粉碎或化浆;
6.认真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及时清理粉碎联网机上打印过的案件材料、调研报告及其涉密材料。涉密电子文档要按规定存放在非联网的专用加密机上;
7.外出查案确需携带案卷,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二人专管,必要时可派专车;乘坐公共车、船、飞机时要包不离身,并及时检查;
8.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按规定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送审的案件、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9.对查处案件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借阅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10.如发生泄密情况,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学院主管领导和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泄露秘密:
1.危害办案进展,影响案情深入和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材料情况;
2.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审理的案件材料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
3.领导指示、批办件的内容、案件初核方案和查案进展情况报告;
4.调查工作采取的方式,选定的重点和确定的对象,办案、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5.报批案件和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案件情况,未了结或无处理结果的案件情况;
四、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1.在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2.不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包括单位、姓名、住址、邮编、电话号码等)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3.不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电话中谈论与案件、案情有关的情况;
4.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案情;无关人员也不得向办案人员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知道的案情;
5.不在家属、子女、亲友、无关人员面前谈论与案件、案情有关的内容;
6.汇报案情应严格保密,传递案情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送案件机密应通过机要部门;
7.不带案件材料和重要文件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不具备保密措施的公共场所;
8.不准接受被查单位和可能泄露案情的宴请;
9.未经批准,不得将正在调查、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不准随便答复无关人员对案件的查询;不准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办案秘密;
10.不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应当将未办结的案卷材料全部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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