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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来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12-01 10:04:0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强化和明确各部门信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文)、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由学院相关部门处理的活动,但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坚持各部门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的信访接待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学院各部门负责处理、承办纪检监察室转办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者走访等方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遵守信访秩序,不影响学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并在责任归属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该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宜超过5人,且应当到学院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确需走访学院党政领导的,须经学院信访工作职能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内进行,如遇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学院信访工作职能部门预约。

第十条 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并按要求填写《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来信来访登记表》,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三章 信访问题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要求进行,学院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负责,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二条 学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呈报学院纪委书记阅批后,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协调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批示,根据学院党委意见办理。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若来信来访人未先向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则由纪检监察室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主要责任归属部门应牵头协调办理,确实是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经学院纪委书记签批受理部门后,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协助受理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和不按“归口办理”误访的信访人,学院纪检监察室及各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内容和性质,劝其按规定到学院有关部门去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认真接待,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四条 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由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对承办部门已作出反馈答复,纪检监察部门已备案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又未提供新证据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 信访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来信处理程序:

(一)凡是以个人名义反映学院或某一方面工作问题,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均可以群众来信的形式送达信访部门。

(二)送达形式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一是直接送交纪检监察室或各相关部门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二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至纪检监察室或相关部门信访电子信箱;三是通过专设的“纪委投诉信箱”递交;四是通过邮递方式递交;五是通过电话、传真形式提出。

(三)校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群众来信,纪检监察室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做好登记工作,提出处理要求,然后转交责任归属部门处理。对上级部门的交办件、急件或重要来信件统一编号登记、分类,一般事项呈报学院纪委书记阅批,重要事项呈报学院党委批示,然后按批办意见转承办部门阅处办理。

承办部门接到来信件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承办人员应按处理要求认真办理,调查处理报告应事实清楚,意见明确,并写明该事项处理的全过程。

来信件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反馈给信访人。承办部门要将办结的信访件形成书面材料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七条 来访处理程序:

对于信访人的来访,纪检监察室应有专人接待。对于来访人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逐一登记并区别情况分别处理,或直接答复,或转告来访人该来访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或请来访人提供详实的材料按信访有关规定办理。

凡遇集体上访,纪检监察室应当要求集体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向接待人员陈述上访事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于集体上访的处置,应要求有关责任归属部门领导及时到场共同参与接待。重大集体上访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专报(汇报)。

第十八条 来信来访件的处理时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办件一般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按要求回复。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对逾期不能结案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理部门或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但应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之信访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之信访人。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对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对涉及办事人员的信访,办事人员应回避。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况作以下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接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通知其具体工作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冲击和扰乱会议、活动现场,干扰学院正常工作秩序;

(二)在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扰乱公共秩序;

(三)因信访问题散布谣言、捏造、歪曲事实并加以散布,在师生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扰乱学院秩序的行为;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扰乱信访秩序;

(五)对在接待部门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辱、殴打、威胁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部门的;

(七)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终审:qinyuan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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