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出具廉政鉴定意见的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把好关口,防患未然,避免“带病”提拔、“带病”评优、“带病”出境等,提高廉政鉴定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严肃审慎,民主监督、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廉政鉴定工作坚持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提请做廉政鉴定的部门,应当提前 3个工作日向学院纪委主送《廉政鉴定工作函》,告知廉政鉴定事项和廉政鉴定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部门、现任职务、政治面貌等)。
第五条 学院纪委在开具廉政鉴定意见前,原则上应先征求
被鉴定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的意见。凡是中共党员的,由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供基层组织廉政鉴定意见,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书记签字,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后送学院纪委,如被鉴定人是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则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加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后送学院纪委;凡是非中共党员的,由其所在部门提供基层组织廉政鉴定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送学院纪委,如被鉴定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则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送学院纪委。
第六条 学院纪委廉政鉴定工作由纪检监察室具体承办。纪检监察室接到需要开具意见部门主送来的《廉政鉴定工作函》后,按照第五条规定收集被鉴定人所在基层组织的意见,然后草拟学院纪委廉政鉴定意见,提交纪委书记审核决定。如遇属重大事项或重要干部提拔任用的廉政鉴定,纪委书记应先召开纪委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如果时间仓促也应口头征求意见后再提出廉政鉴定
意见。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根据纪委书记的鉴定意见,向需要开具
廉政鉴定的部门填发《廉政鉴定表》。对未接到群众反映和目前未发现不廉洁行为的,应填写“目前未接到群众反映和未发现不廉洁行为”;对有群众反映正在调查核实的,应填写“有群众反映,正在调查了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作出廉政鉴定:
(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暂缓的建议:
(一)有犯罪嫌疑,司法机关尚在初查,未正式立案的;
(二)有违纪嫌疑,纪检监察机关尚在初核,未正式立案
调查的;
(三)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线索比较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
第十条 干部拟提拔任用、拟表彰和评优评先、出国(境)
等需要开具廉政鉴定意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在开具廉政鉴定意见工作中有敷衍塞责、不负责
任,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廉政鉴定意见一式三份,一份用信封密封送提请
开具鉴定意见的单位或部门,一份归档备查,一份存入被鉴定
人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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