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政风险排查、防范、处置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纪发[2012]6号及学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学院各系部、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贯彻执行、检查考核、调整修正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包括对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防范,对全体教职工的腐败迹象进行收集、处置。
第四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坚持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防范和预警处置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和各系部、各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
第五条 通过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学院各系部和各部门的管理和业务工作实现职责清晰、制度完善、流程明确、程序规范、决策科学、责任到位、阳光运行、问责有力,规范权力运行和监督,降低廉政风险,逐步建立起学院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推进学院预防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六条 对腐败迹象进行预警处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立足教育、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廉政风险点排查及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系部、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的职责权限,绘制每项权力的运行流程图,根据权力运行流程查找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滋生腐败问题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建立防控制度。
第八条 各系部和各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通过文件、办事指南、公开栏、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积极采纳群众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调整廉政风险点,完善防控制度,接受师生监督。
第九条 各系部和各部门采取计划、执行、检查、修正循环工作法,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职责权限是否依法、有据,权力运行流程是否精简、严密,廉政风险点是否全面、准确,防控制度是否有效、完备,评估防控工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在组织开展的作风监察、效能监察、信访调查、案件检查、专项治理、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风险点,需要党委或纪委采取防控措施的,向党委或纪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防控建议。
第三章 腐败迹象信息收集及预警处置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向师生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传真号码、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为群众反映、报告腐败迹象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各系部和各部门对收集的腐败迹象信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预警处置。对于本学院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腐败迹象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置;对于本学院或部门职责范围外的腐败迹象信息和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腐败迹象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学院纪检监察室。
第十三条 各系部和各部门对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应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运用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告诫、函询、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学院纪检监察室综合协调,并负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各系部和各部门的腐败迹象,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1、向部门发放信访通知书,或与责任领导进行信访谈话,责成说明情况;
2、对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责令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4、在一定范围内对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上述预警处置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党员、干部职工的腐败迹象,由各系部、各部门或学院纪委根据职责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1、向当事人发放信访通知书,或进行信访谈话,责成说明情况;
2、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3、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4、召开民主生活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帮助;
5、在一定范圈内进行通报批评;
6、对当事人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上述预警处置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章 信息反馈及跟踪督导
第十六条 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书30日内,向学院纪检监察室书面报告改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接到腐败迹象预警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对腐败迹象进行自查,在实施预警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或报告有关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回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各系部、部门应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学院党委、纪委有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廉政风险防控建议和预警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了解,督导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系部和各部门要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建议和腐败迹象预警处置措施,致使本系部、本部门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结合《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执行。
用户登录